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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11月1日起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11-03     点击:    

 

主城区上调180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4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39号),1029日,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调整淮安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人社发【2014265号),从2014111日起,我市企业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最低工资增幅为14.06%,三类地区最低工资增幅为15.45%

主城区最低工资1460

  根据我省调整方案,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630元,二类地区1460元,三类地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4.5元,二类地区12.5元,三类地区11元。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省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280元调整为1460元,每月增加180元;非全日制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5元,每小时增加1.5元。

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执行省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100元调整为1270元,每月增加170元;非全日制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9.5元调整为11元,每小时增加1.5元。

实习工资不低于11/小时

  “大学最后一年,学校安排我们去企业实习,跟上班没两样。”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李同学询问,实习期间是否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我省明确,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据此,主城区企业使用实习生,应该按照每小时12.5元支付报酬;其他县区企业使用实习生,应该按照每小时11元支付报酬。

最低工资不含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包不包括加班费?福利待遇是不是也算在最低工资中?对于“最低工资”的概念,很多市民并不清楚。

  据了解,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得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另据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可获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足劳动者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报酬,同时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低于标准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洪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