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4]20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2】22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2日
江苏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提升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规范江苏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意见》要求设立的,专项用于扶持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扶持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导向,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分类支持、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高端人才培育、骨干企业培育、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化建设和省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执行期限为5年(2013年—2017年)。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培育经费
(一)使用方向:主要用于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二)重点措施:每年选派100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赴国内知名高校集中培训;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
(三)资金分配:对参加集中培训的人员,按照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荣获“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的人员,按照10万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培育经费
(一)使用方向:主要用于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在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使之成为在企业规模、管理规范、行业地位、创新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较为突出,有核心产品、技术含量高的骨干企业。
(二)重点措施:每年评选20家全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每年评选100家全省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资金分配:对当年被评为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的,按照10万元/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全省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按照1万元/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经费
(一)使用方向:主要用于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重点措施:推动建立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家,支持建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0家。
(三)资金分配:对经批准同意正式成立的国家级产业园,按照200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经批准同意正式成立的省级产业园,按照100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经费
(一)使用方向:用于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制(修)订与标准化示范工程。
(二)重点措施:研究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地方标准7项,建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基地15个。
(三)资金分配:对承担标准制定任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按照每年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经费
(一)使用方向:支持省级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打造全省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品牌。
(二)重点措施:新建省级人力资源市场10家,每年支持举办全省性大型人力资源交流活动30场。
(三)资金分配:对新建的省级人力资源市场,按照30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建补贴;对各省级市场举办的大型人力资源交流活动,按照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年度计划,依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照省级预算编制的要求,于每年九月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分期、分项目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算,当年结余由省财政厅统一收回。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安排检查组,对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或有其他虚假违规行为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权减拨、缓拨经费,直至收回已下拨的全部款项。
第十七条 各用款单位必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基础管理台账,省有关部门及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30日起实施。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