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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5-04-01     点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案例


2008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李某投诉,反映某劳务派遣公司未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经查,李某为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经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安排李某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李某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不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而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因此,李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其投诉主体是错误的。 

法理解读

李某投诉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案例,反映出被派遣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不明确。对于被派遣劳动者来说,切身利益要涉及到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那么,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如何划分权利和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有权利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1)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2)应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也可以委托用工单位代发。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要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应按月缴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应当按照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按照支付工资的数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4)应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工单位即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有权利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1)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岗位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2)对在岗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需的岗位培训,连续用工的,应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3)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所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4)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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