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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应同享住房公积金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5-04-01     点击:    

劳务派遣工应同享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一样,也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福利,不存在可以不缴的问题。”对于“望乡”面临的困惑,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滕一龙认为,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替他缴交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力雇佣和使用分离,这使得劳务派遣员工成为用人方和用工方之间的“夹心层”,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诸如住房公积金少缴、漏缴、甚至不缴的情况普遍存在。

  据滕一龙委员介绍,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就应当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这样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比,两个条例颁布主体相同、法律地位相当,故从属性上看,住房公积金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同样具有强制性。”滕一龙委员表示。

  其实,除劳务派遣工外,非公企业员工、部分政府购买岗位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中,都存在类似问题。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2008年全国实际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只占应缴职工人数的69.25%。

  为此,滕一龙委员建议,将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同时,制定扩大覆盖面计划,健全执法队伍,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针对非公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重点类别单位进行清查。“条件成熟时可制定《住房公积金监察条例》,切实维护广大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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