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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5-09-14     点击: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21号、苏财社[2012]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我市自20121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12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80元的,按本人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有一年增发2元(工龄7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增发后不高于18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比照执行。

3201112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我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县(区),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支持补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3号 苏财社[2010]17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4号 苏财社[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Ο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