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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号码编制规则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6-25     点击:    

江苏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号码编制规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是申请人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具有定位和处理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信息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的要求,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编号的统一管理和规范使用,制定如下编制规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分配和管理。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本规则赋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同时,赋予申请人一个编号,并将该编号填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六位数字的行政区划代码、八位数字的时间码和四位数字的顺序码共同组成。行政区划代码指许可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号码。时间码为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年月日时间(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中的发证日期一致,其中月、日各保留两位数字)。顺序码指许可机关在同一年内按照时间先后次序连续排列组成的顺序号。如2013年7月1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发的首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编号为:320000201307010001,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发的首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编号为:320100201307010001。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执行全省统一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号码编制规则。已赋予劳务派遣单位的编号和已注销劳务派遣单位的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以及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变更、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时赋予。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任何一个劳务派遣单位只能拥有一个许可证编号,任何一个许可证编号只能赋予一个劳务派遣单位。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的,已使用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无须改变。
六、劳务派遣备案编号参照执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号码编制规则,在编号前加注“备案”字样。如2013年7月1日,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的首家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编号为:备案320100201307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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