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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6-25     点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09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将思想与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要求上来,继续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加强引导、综合施策,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切实保障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为保障改善民生、谱写“中国梦”淮安篇章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近年来,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已初步形成以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培训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见习补贴等为主要内容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对国家近期提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求职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校园招聘活动经费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补贴等政策,要及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范围。本着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加大投入,简便流程,降低门槛,确保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高校毕业生。

三、大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依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拉动毕业生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发展要求,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就业的新渠道,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对于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2个月(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先缴后补,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对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年新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3000元(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以上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并积极拓展新项目,落实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

    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取消见习期,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初定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可适当突破岗位职数限制,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

四、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驻淮高校要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搭建创新创业教育共享平台;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并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形成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和良好的创业环境。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重点落实好财政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及贴息创业融资政策、税费减免政策、创业补贴奖励政策等,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成功奖励等优惠政策扶持。

(三)完善创业服务措施。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创业服务工作的筹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并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把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落户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也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

    推动大学生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各地建设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创业园,鼓励利用多种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有效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因地制宜进行规划、改造和再利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和相关配套服务。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园,由市级创业引导扶持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进驻市、县区两级创业园的初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初次创业补贴和创业房租补贴等各项扶持。实施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推进计划,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和科协等社会团体作用,有效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不断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加强职业指导。驻淮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改进就业指导模式,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有条件的高校要设立就业创业教学研究机构,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各地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向校园延伸,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积极主动提供就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鉴定等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

(二)促进供需对接。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校地”合作,促进供需对接。一是各级政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大力组织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大型综合性招聘活动、校园招聘活动、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二是在重点高校建设淮安人才工作站并聘请人才专员,宣传发布淮安人才引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推介淮安企业,采集毕业生信息,开展各类招才引智、促进高校毕业生来淮就业创业的专项活动。三是积极组织“985、211院校淮安籍学生看家乡”和“淮安籍在读硕博家乡行”等专项活动。增加淮安籍学生对我市产业结构、园区建设、企业发展以及人才需求、人才政策等方面的了解,增强淮安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将综合性公益招聘、校园招聘以及人才工作站建设等工作列入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年度计划中,并由财政资金给予补助,充分保证活动开展,降低企业招聘和学生求职成本。

(三)完善就业服务。各县区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工作,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四)加快网络建设。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软硬件设施资金投入,打造贯通各县区、覆盖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信息网络系统。一是健全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业务系统,实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的无缝对接,实时监测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态,统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为公共就业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了解就业情况、预测就业形势提供依据。二是健全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站,实现我市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和就业信息的无缝对接,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招工求职E通系统自助求职终端、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实时发布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政策、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淮安籍高校毕业生院校专业信息,为我市用人单位及时选择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与自主创业等提供信息服务平台和快捷通道。

六、精心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接收教育部门提供的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及未就业个人实名制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市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对高校毕业生求职应聘、就业手续办理、就业见习、就业帮扶、就业创业培训等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与服务,开展与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对接服务,特别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工作重点对象,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专项活动。各县区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结合其专业特点,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开发专门培训课程,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全市要认定一批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凡参加紧缺型职业(工种)的培训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经费补助。

(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制度,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长效机制。要加大见习岗位中技术岗、管理岗的开发力度,见习计划重点向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和技术、管理岗位倾斜。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2013年至2014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

(四)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条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三年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部分除外),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认真落实公共财政购买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重点开发基层公共卫生、基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服务、基层民政、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等岗位,提高政府对困难家庭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的能力;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困难家庭毕业生帮扶工作纳入社区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考核指标。

七、充分保障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

(一)促进公平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或照顾性条件。驻淮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同时,建立我市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加强招聘活动监管,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保障就业权益。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落户办法,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渠道。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从事劳务派遣岗位享受同工同酬权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高校毕业生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高校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重要议程,明确目标责任,纳入政绩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确保有实招、见实效。同时,要抓紧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长远措施,从完善就业制度、创新就业服务体制机制等方面,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机制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搞好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并深入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要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引导高校人才培养;财政部门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参与,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使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要帮助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国梦”伟大进程,到基层、到一线、到最需要的地方砥砺品质、增长才干、建功立业。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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