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降低职工工资成本,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范围,而被派遣劳动者与同岗位员工在工资、福利等待遇方面差距悬殊。实践中,还出现了以发包、承包等形式用工的新情况。更有甚者,有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还存在少数“包工负责人”“工头”挂靠劳务派遣单位,层层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现象。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顾潮说,今年国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5月份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都对劳务派遣使用情况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和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加上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人数,合并计算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二是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三是规定劳务派遣企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四是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记者 黄红芳)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