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职工当年度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如何处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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