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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一些规定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6-27     点击: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一些规定
 
一、试用期的定义
试用期是用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互相考察了解的时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二、试用期的次数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无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不得在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仅约定试用期的处理
该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有机组成部分,试用期本身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成为所谓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同工同酬,而不能只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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