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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6-27     点击:    
详解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实施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是《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为了让参保群众更好地了解新的计发办法内容和精神,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相关部门对新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主要区别
  新计发办法是指2007年9月实施的江苏省政府36号令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老计发办法是指1998年7月实施的江苏省政府第139号令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
  (一)、养老金的项目不同
  老的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五部分组成;
  新的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三部分组成。
  (二)、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同
  老的计发办法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按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20%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前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4、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其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除以全部缴费年限,乘以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再乘以5%计算的调节金;
  5、按照参保人员1999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的缴费年限养老金。
  此计发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都存在吃“大锅饭”,待遇差别不大的情况,容易出现“迟退不如早退、多缴不如少缴”的现象,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新的计发办法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各年的缴费系数为当年缴费工资与同期省公布的缴费基数60%的比值,并按小于等于1取值。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3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例如:50、55、60、70岁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170、139、56个月)。
  3、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二、实施办法
  1、老人老办法,标准不变。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金额标准不变。
  2、五年过渡期,保底封高。为了实现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省政府36号令设立了新老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老办法计发的,补足到老办法计发的标准,确保养老金水平不下降。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高于老办法计发的,按照省规定的比例进行封顶计发。具体规定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养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2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50%的封顶基数);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
  2009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不计入封顶基数的具体数额,根据今后的实际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公布。
  3、新人新办法,多缴多得。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完全按照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
  三、测算对比
  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新区,下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人员共计10517人,其中: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5069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5448人。新老计发办法计算对比:7450人养老金或生活费增加,3067人养老金或生活费原标准不变。
   四、增补办法
  上述人员养老金或生活费增发、补发的具体办法如下:
  ①新办法高出部分的补发。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或生活费高于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或生活费的,按照上述省规定的办法计算实际增加金额,从批准退休、退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发给,并一直补发到2008年6月,从2008年7月起正常发放。
  ②、2008年1月养老金调整不足部分的补发。2007年12月30日之前退休、退职人员,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或生活费高于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或生活费的,按实计算 2008年1月调整养老金时养老金或生活费调整的差额(主要是按10%比例普调部分),从2007年7月补足差额,并一直补发到2008年6月,从2008年7月起正常发放。
  所有补发金额,将于7月25日一次性补发到位。2007年7月的养老金调整时,由于是按工龄增加绝对数额,因而不存在补足补发问题。
  最后,市劳动保障部门提示广大参保人员:要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缓交、迟交或者少交社会保险费,都会降低退休待遇;当工资收入水平超过最低缴费工资下限时,应当按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只按下限缴纳,有了缴费年限,降了缴费指数,同样也会影响待遇水平。要关心自己的权利、权益,及时查询自己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主动报诉举报不法的侵权行为,维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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