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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7-01     点击: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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