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4年度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4〕15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淮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淮政办发[2013])104号)、《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淮人社发〔2013〕280号)的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决定将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27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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