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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7-03     点击:    

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09〕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区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构筑农村四条保障线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由点到面、分步推进,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总体目标和部署安排

(一)目标定位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用4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筹资的新农保制度,确保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有保障。(二)步骤安排1.2009年各县区(不含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区,下同)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办法,及时启动新农保试点,新启动试点的县区(乡、镇)覆盖率年内不低于20%。已完成试点工作的金湖、盱眙、清浦等县区面上要全面推进。2.2010年县区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推进制度覆盖面,努力实现参保率达到40%的目标。

3.2011—2012两年的时间实现基本覆盖,使应保人的参保率达60%左右。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各项配套制度,逐步解决新农保与老农保、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新农保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农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问题。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农保基金。(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享有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坚持新农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基金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四)坚持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安排的原则,逐步形成新农保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制度框架。

四、覆盖范围和参保对象凡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男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女16周岁至未满55周岁的以务农为主(包括农林牧渔业)人员,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人员(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均应参加新农保。

五、制度模式

新农保主要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地方政府确定,其余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按实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计息(具体计息利率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六、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的筹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集机制。根据我市实际,现阶段一般按照个人承担缴费总额80%,县、区级财政补贴不低于10%,乡镇财政补贴10%,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乡镇财政不足的由县区财政支付。具体筹资分担比例由各县、区政府确定。鼓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村级集体补助进入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基数一般以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具体缴费基数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参保人员应按不低于缴费基数15%的比例按年缴纳新农保保费。

七、待遇享受(一)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推迟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时间;也可以采取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补缴年限最多为5年)后,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参加过老农保的,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可按新农保缴费标准折算成交费年限,不足部分可以自行补缴(补缴时间和补缴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待到达领取年龄时,按照新农保计发办法计发待遇。(三)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按月到指定机构领取。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四)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因数,正常调整新农保待遇水平。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对参加老农保已领取养老金的,政府应筹措资金,适度提高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确定。(五)结合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探索试行对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家庭直系亲属已按规定参加新农保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给予养老补贴。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

八、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可按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月纯收入的—5—10%计发,(缴费年限须满15年,以后每满一年加发0.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比例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一)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出外,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基金。(二)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将资金划拨到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的开设,须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三)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建立健全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6—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五)各地要按照社保基金的监管要求,切实做好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对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组织领导(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建立新农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政策制定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基金征缴发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农林、税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二)加快推进制度覆盖。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县区应积极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已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制度建设水平。各地在推行新农保制度过程中,—7—可采取折算、补差等办法,妥善处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老办法及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三)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开展新农保的地区要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新农保工作规范开展。加强农保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完善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设备设施,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增强管理能力和服务效能。(四)做好新农保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新农保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规定,引导广大农村居民确立互助共济的观念,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农保。采取政策引导、优化服务等综合措施,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认真总结推广新农保制度建设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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