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淮政发〔201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市政府《深化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淮政发〔2013〕76号)、《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淮政发〔2014〕4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后有关无证无照监管职责的通知》(淮编发〔2013〕5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宽进严管”的改革思路,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监管,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管内容
各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事项设定的依据和管理目标,编制相应的监管标准,清晰列出被监管对象必须具备的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消防标准、技术设备、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并分类明确监管重点。
(一)暂停的行政许可项目。重点对市场主体是否依法运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承接主体是否具备承接能力,实施审批中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三)工商登记由前置改后置的许可项目。重点监管工商部门是否当场向申请人告知哪些事项需要取得许可方可经营,是否及时将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推送到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监管部门收到信息后是否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是否积极主动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
(四)继续保留经批准设立的项目。重点监管审批部门是否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状况,是否既严把审批关,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现象。
(五)上级审批设立的项目。重点对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权限设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三、监管措施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综合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衔接机制
1.工商部门:(1)在申请人注册登记时,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改后置的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还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部门,并要求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在注册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已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3)定期根据相关行政许可监管部门反馈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作出纳入正常监督管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2.相关行政许可监管部门:(1)由本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工作的处室,每天登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扎口认领属于本部门许可、监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信息。(2)在扎口提取工商机关推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梳理分类,分送到本部门相关的执法监督处室。(3)执法监督处室接获相关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要主动与企业、个体工商户联系或赴现场巡查,督促并辅导帮助市场主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许可或许可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或已取得的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无法依法重新办理相关许可的信息,应当在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告知工商部门。(4)执法监督处室在接获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需将许可结果、监管情况等报送给本部门扎口负责处室。(5)扎口负责处室收集执法监督处室提交的信息后,每月至少1次将执法监管、行政许可等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便于纪检监察机关跟踪监督和工商部门后续监管。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1.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强化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调整优化监管资源,将原负责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监管工作。要明确牵头责任处室和配合处室,层层落实到人,确保后续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2.创新监管方式。各部门要从单一的书面审查等手段向利用信息化平台暨现场执法检查等各种手段相结合方式转变;从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整个监管过程要留有记录备查。
3.强化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各种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群众、媒体反映的监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等信息。
(三)构建协同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对监管职能相近、监管对象相同的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各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除落实自身监管职责外,对超出职责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有义务主动告知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相关部门核查处置。各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监管对象作出处罚后,要将处罚结果主动告知其他相关部门,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相应业务进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对象的违法成本。
(四)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互通共享的综合监管平台和信用信息平台,保障各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增强部门间协同监管能力,搭建标准化、跨部门的协作流程和互动机制。各部门要加快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查询服务,将监管对象和政府监管依据、过程与结果等信息对社会、公众公开,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管力量。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本地本部门落实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各项任务情况开展督查,对有以下情形的,要严肃实施执纪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商部门应推送市场主体信息给有关许可部门而未推送的,或未按规定时间推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相关部门收到工商部门推送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联系申请人,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或监管标准信息,未及时将审批监管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的;
3.有关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未依法审批,存在权力寻租行为的;
4.对暂停行使的项目搞变相审批的;
5.运行许可项目没有经过法制部门审核确认的;
6.许可权力没有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
7.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服务为名行审批之实的;
8.有关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的行为。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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