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 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的通知》
(淮房金〔2012〕49号 2012年11月16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分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商,自2013年1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切实增强法制意识。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凡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单位的凝聚力、职工的归属感,激发职工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各劳务派遣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
二、广大职工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产生缴存纠纷。用人单位没有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条款的,职工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明确:甲乙双方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和比例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依法惩处违规单位,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的备案审核,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文本得到贯彻执行,努力形成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工作格局。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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