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出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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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监督,省人社厅近日出台《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管辖分工、规范服务、监督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一)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许可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全面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与备案等工作规范,并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监督电话等。同时要建立并落实行政许可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大力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申请行政许可以及办理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结果。
《通知》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或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等形式,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督促在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认真做好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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