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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6-23     点击:    

(一)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五)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六)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只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八)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九)用人单位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十)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视为满一年的当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应载明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十二)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定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三、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招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不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规章制度制定要领

(一)按照不同人员性质分别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公司与招用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用工协议;公司与勤工助学或实习生签订用工协议。(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不同人员性质选择劳动合同期限,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中长期劳动合同,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统一劳动合同订立的行政方代表人,明确劳动者只能本人订立劳动合同,不得委托代理。(四)用人单位要制定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五)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拒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六)用人单位要制定劳动合同保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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