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劳动人事关系代理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淮劳社发〔2008〕24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企业改制,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市直劳动人事关系代理人员的病有所医,适度减轻其缴费压力,现对市直劳动人事关系代理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直劳动人事关系代理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淮安市市直劳动人事关系代理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劳社发[2002]99号)“参保人员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市直劳动人事关系代理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平均工资的60% 执行。
二、2009年度市直劳动人事关系代理人员缴费基数为1369元,全年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1478.52元,大病医疗救助费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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