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偿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02-28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淮人社发〔2014〕5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自2013年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显著降低,有效缓解了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对201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费用实施二次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对象
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资金来源
二次补偿资金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列支。
三、补偿标准
参保人员2013年度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指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1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二次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使用并发生的按《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72号)规定而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特殊药品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二次补偿的范围。
四、补偿办法
二次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追补补偿方式实施,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便于操作,方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领取补偿款。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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