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期满后被解聘,是否应获补偿?
2009年1月2日,张林和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下班前,公司通知张林提前领取12月份的工资,同时正式告知合同期届满,公司也不再与他续签了,因此张林元旦过后就不要再来上班了。张林拿到工资后核对了一下,发现没有错,于是就回家了。2010年元旦期间,张林一位朋友问张林:“公司有没有给你经济补偿金?”那么,张林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主动提出和张力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应当支付张力经济补偿。同时根据张力工作时间,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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