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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问答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6-27     点击:    
失业保险问答
1、什么是失业保险?它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具有的特点是:1、普遍性2、强制性3、互济性。
2、哪些单位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
3、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的事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2%的部分)。
4、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有什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失业职工登记表连同失业人员档案,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报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在60天内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从次月开始发放。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3)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4)《就业登记证》。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已领取安置费的固定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8、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其失业保险金的10%随同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生病住院的,经批准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治疗的,可以比照当地医疗保险规定程序和要求,核报5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2倍。在这期间死亡的,可参照在职职工的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这期间还可以免费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有关就业服务。
9、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城镇职工失业后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10、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的,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其刑满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在其刑满后,重新申领前次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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