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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6-27     点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省科技厅  
  

  随着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我省正式启动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为了使全省的企业深入理解《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内容,明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掌握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我们编制了以下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答: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哪些程序?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辖市和国家级高新园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级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予以推荐,加盖公章后上报省认定管理机构;
  (三)省认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公示15天;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认定管理机构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备案申请核实后予以备案,并行文回复认定机构,省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其中,企业自我评价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不作为认定依据。根据评审规程,省认定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聘请评审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专家在审查过程中,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认可(详见以下有关内容),省认定管理机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形成最终认定意见。
 
  三、什么是自主知识产权?
  答: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自主知识产权必须与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专家在评审中对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进行独立判断,形成专家意见。同时,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法律手续必须完备,专利权人或专利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对不符合认定规定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不能列入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认定办法》所说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五、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在具体认定时,专家根据以上定义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独立界定和判断,形成专家意见,对不符合认定规定的,不列为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并对相应产生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核减。
 
  六、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在具体认定时,专家将根据第五条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界定和判断,形成专家意见,对不符合认定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相应的核减。
 
  七、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供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国家权威机构的证书、批文)。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对技术成果进行应用性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或样品、样机的能力。在具体认定时,主要考核企业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时,是否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企业是否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企业是否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对企业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是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评价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总资产的增长速率,并得到相应的分值。
 
  八、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
  答:《认定办法》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按照以上定义,研究开发活动可理解为由科学研究活动与技术开发活动两大部分构成。科学研究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技术的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探索技术的重大改进而从事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技术开发活动是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中所说的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九、如何判断研究开发活动?
  答:研究开发活动可采用行业标准判断、领域专家判断、目标结果判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定。
  一是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二是领域专家判断法。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三是目标结果判定法。检查研发项目的立项、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研发活动是否 形成项目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科技成果。
  在具体认定时,专家将根据以上方法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独立的判定,形成专家意见。对不符合认定规定的,不列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也不列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十、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研究开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人工、研究开发直接费用、研究开发设施折旧、研究开发设计费、研究开发设备调整费、研发活动无形资产摊销、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等。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帐,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
  认定过程中,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将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专家将根据第九条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判定,对不符合认定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相应的核减,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并将研究开发总费用中其他费用超过10%的部分进行核减,最终得到核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十一、对公示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省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通信地址为: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邮编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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