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改变经费渠道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改变经费渠道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4]112号
市直各委、办、局,市各直属部门,市有关事业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改变经费渠道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改变经费渠道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事业单位经费渠道将作新的调整。为了保证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淮发[200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费渠道由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改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正式在编人员,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经费渠道改为“定额或定项”的事业单位及其正式在编人员,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自单位改为“定额或定项”之月起,按有关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淮 安 市 人 事 局
淮 安 市 编 委 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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