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和中编办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人发[2001]8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新补充后勤服务人员适用本办法。
机关现已在编的后勤服务人员,其人员性质不变,仍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机关后勤服务岗位新补充人员由用人单位公开招聘或通过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协议派遣,被聘用(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抵编不进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由市人才中心鉴证,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由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委托市人才中心代理。
第四条 各机关应在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限额内使用后勤服务人员。财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行政附属编制空额数,参照市直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核拨经费,由用人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 受聘(派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
(二)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技术等级资格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其中驾驶员还须具有满3年的驾驶工作经历,且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首次聘用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本办法下发之前已临时聘(借)用在现有岗位工作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因素,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 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后可以续约。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在聘用期满30日前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合同。对初次聘用的人员,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八条 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辞聘、解聘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人才中心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等手续。
第九条 受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我省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计算),由市人才中心协助用人单位按企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条 派遣人员的管理办法由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市直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本办法试行。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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