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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评应客观量化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7-23     点击:    
 绩效考评应客观量化
 
 
  作者:罗双平
 
    根据本人对工作绩效考评理论的多年研究以及大量实践证明,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可以量化的。其量化的基本理论是,在科学的职位(岗位)分析基础上,对每项工作,用“数字”、“时间”、“行为”表示,或用“数字、时间、行为”联合表示。这样每项工作都能做到量化。其量化基本思路是:如果一项工作能够用“数字”表示,这项工作肯定是量化了。问题是有些工作项目不能用“数字”表示,此时可用“时间”表示,时间是一个明确的量化概念,要求某项工作在什么时间内完成,按时完成了,就合格,没有按时完成就是不合格;要求什么时间参加什么活动,按时参加了,就合格,没有按时参加就是不合格,不存在定性或人为的问题。在绩效考评中很多工作项目是可以用“时间”设定考核指标的。如果有些工作项目既不能用“数字”,也不能用“时间”设定其绩效指标,就用“行为”表示。“行为”是一个明确的客观量化概念,一项工作通常是有行为发生的,工作要求这个“行为”发生,“行为”发生了就合格;工作要求这个“行为”不能发生,“行为”发生了就不合格。  “行为”的发生和没发生之间有一个明确的界线,这个界线就是标准,不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政治表现和政治素质考评,完全可以用“行为”来衡量,
如党中央要求全党全国人民怎么做,这是要求“行为”的发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做什么,这是要求这个“行为”不能发生。要求“行为”发生的,发生了就得分,要求“行为”不能发生,发生了就扣分。反之亦然。
在工作绩效指标量化时,可能会遇到某项工作用“数字”、“时间”、“行为”都不能量化的情况,这说明此项工作的“职位分析”不到位,即没有将此项工作分解到最小单位,应进一步分解。也就是说,直接对一个工作大项目进行量化,是量化不了的。如果将大项目分解为小项目,各项量化指标都能显现出来。  (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摘自《中国人事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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